(三)对于未完成征地(收地)和拆迁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输变电工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在供电部门提出用地要求后30个工作日内落实。对于征地无法落实或拆迁困难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供电局或涉及的镇政府(街道办)书面报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五、输变电工程开工手续办理要求
(一)在供电部门提交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批复等资料后,城建规划部门应在1个月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城建规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在施工图审核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供电部门应在接到修改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市城建规划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三)对由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工期紧张的输变电工程,在办理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城建规划部门可先进行施工图审查,待办理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参照市属重点工程绿色通道办法办理。
六、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及青苗赔偿工作要求
(一)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及青苗赔偿标准参照我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出我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范围的全部费用,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自行解决。
(二)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及青苗赔偿工作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
(三)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原则上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作一次性占地补偿,补偿工作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市城建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
(五)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部门提供设计图纸,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委会共同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电力线路走廊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