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协调规划变电站和高压线路与城乡总体规划间的矛盾,负责电网专项规划成果评审、报批工作;将批准后的电网规划成果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批准后的电网规划成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并确保电网建设用地。

  (六)经确认和预留的电网建设规划用地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由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三、输变电工程核准的前期工作要求

  (一)供电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在项目开工建设前3年开始开展前期工作,并提前1年将下年度需开展前期工作的电网建设项目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

  (二)供电部门在选址选线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提出的站址线路方案,需书面征求涉及镇政府(街道办)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部门应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若对方案有异议,应在回复中提出修改方案。涉及跨镇(街)的电力线路路径,若镇政府(街道办)之间无法协调,由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供电部门应将确定后的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方案报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城建规划及国土资源部门,以便城建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镇政府(街道办)及早开展征地、路径确定等工作。

  (三)电网建设项目核准所必须的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同意上报核准意见等支持性文件的审查,在供电部门提交办理上述支持性文件所需并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后,市城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责权限内的初审或审批,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

  (四)对于可能涉及到的其他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消防、林业、文物、地震等),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点办理要求执行。

  四、输变电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办理要求

  (一)凡符合我市电网及市政规划的输变电工程用地,城建规划及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办理各项规划及用地审批手续。

  (二)对当地政府已完成征地和拆迁的输变电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年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