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审计进展情况,敦促事务所按审计计划开展工作。
第八条 了解事务所的预审情况及预审小结,参加审计外勤现场沟通会议,对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关注;对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另行聘请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第九条 参加事务所外勤现场结束会议,了解事务所审计报告阶段与企业交换意见的情况,把握双方在重要审计事项上的认识和立场。
第三章 分析复核问题
第十条 审核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意见书,查验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完整性,合并抵销的充分性,审计调整事项的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沟通。
第十一条 复核事务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结合监事会评估的审计重要性水平,分析其性质及对报表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 评价和利用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对事务所审计程序的恰当性、是否存在重大审计疏漏以及与配合监事会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执业能力进行评估,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披露问题的充分性及管理建议书的公正性和适当性作出评估。对监事会检查结果与事务所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对事务所的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缺陷的,监事会有权要求事务所予以更正;对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事务所,监事会可建议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事务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复核查证后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并据此确定监事会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五条 监事会以复核后的报表数据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事务所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所披露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