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国资发〔2010〕26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杭国资发〔2007〕83号),为提高监事会监督检查效率,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结果,现将《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建立沟通机制
第一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把对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对企业的审计结合起来,在充分参考和利用事务所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检查。
第二条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年报审计工作的要求,监事会和事务所应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与事务所签订的企业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事务所与监事会的沟通义务;企业应积极支持监事会和事务所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应参加企业财务决算布置会,了解其对下属企业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第四条 在事务所制定审计计划前,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将关注的重点事项、企业存在的内控缺陷及风险隐患等与事务所沟通,对其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和总体时间安排提出建议。
第五条 事务所审计计划确定后,监事会应及时了解审计重点和进度安排等情况。
第二章 跟踪审计过程
第六条 监事会确定专人与事务所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审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