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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本市服饰和小商品市场加强世博商标保护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0日)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本市服饰和小商品市场加强世博商标保护的通告
(沪工商标〔2010〕85号)


  为维护上海世博会筹办期间本市服饰和小商品市场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商标法》、《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仓储下列侵犯世博商标权利的商品(以下简称“禁止事项”):
  (一)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的;
  (三)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禁止事项的市场商户将依法予以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场商户应履行“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的义务;认真做好对经销商品商标和世博会标志产品合法性的查验工作,并保存进货发票、合同等凭证。
  四、市场主办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加强世博商标保护的市场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对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市场主办单位疏于管理,放任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五、市场主办单位应积极使用《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对违反禁止事项满两次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场商户,应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清退出场。
  六、广大消费者应增强世博商标保护意识,不购买假冒商品;发现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应积极向市场主办单位反映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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