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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质监认〔2010〕76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新颁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5个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经开始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及其5个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管理办法》,取消设置数量控制
  《管理办法》规定:“安检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但在许可程序中并没有作出设置布局和规划审批方面的具体规定。我省地域狭长,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差异较大,县际之间距离相对较远,为了方便机动车就近进行检验的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主要以市场调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不再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建设数量实行行政审批,而由投资方根据当地机动车保有量和检验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建设。
  目前,我省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有21家,同时开展安全和综合检验的机构4家,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23家。近年来,由于机动车数量增长很快,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机动车数量超出检验设备设计检验能力的情况。但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很突出,个别县区设置的安检机构也存在检验数量不足,甚至无车检验的问题。
  因此,拟申请设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投资者,应当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项目建设前主动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论证,谨慎投资,预测风险。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对于投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能产生的检验车辆不足或无车检验等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
  (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由省质量技术局统一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设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取得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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