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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高速公路建设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高速公路建设的通知
(渝办发〔2010〕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发〔2009〕3号文件的重要部署和建设“畅通重庆”的战略规划,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早日将我市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内陆开放高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我市地方高速公路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因区域经济布局和社会发展需要新规划建设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可行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纳入《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以下简称《修编》)。其论证工作原则上在五年规划的第三年进行。

  二、对《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6―2020年)和《修编》中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积极性,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通过招投标确定投资人,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项目,市发展改革、交通、国土、规划、环保、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并列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市级优惠政策,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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