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落后水泥产能淘汰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材料〔2010〕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要求,为检查各地完成省下达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情况,认真落实好省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将对2009年全省落后水泥产能淘汰情况进行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及验收标准
(一)核查内容。
1.现场核查2009年淘汰关闭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拆除落后产能设备、相关证照吊销等(企业名单见附件1)。
2.对2006-2008年全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现场核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情况复查(企业名单见粤经信材料〔2009〕257号文)。
(二)验收标准。
1.拆除落后产能设备,企业(生产线) 完全丧失生产能力。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其窑炉必须拆除,窑的筒体要与土建基础完全分离并调离现场;关闭企业的球磨机、包装机等设备均要拆除。利用球磨机、包装机等设备转产的企业,必须提供转产的有效批准文件。
2.立窑卸料用r射线放射源应按规定交付法定部门回收,并提交回收证明。
3.整厂关闭的企业,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注(吊)销的证明材料。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高的验收标准。
二、核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各市自查。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局(委)组织市级检查组,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好《广东省落后水泥产能淘汰情况现场核查表》(见附件2)。
各市需要协助调派行业专家现场检查,请提前与省水泥行业协会联系调派,省水泥协会应将调派专家情况同时书面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
(二)省级核查。
各市完成自查工作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抽调行业专家组成省级核查组,对各市上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生产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核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