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流域河长责任制的通知
(漳政综〔2010〕20号)
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经研究,决定实行重点流域河长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范围
漳州市重点流域范围包括九龙江(漳州段)、漳江、鹿溪、东溪及其支流、与流域连通湖库等汇水区域。各县(市、区)长为辖区干流河长,是辖区干流水环境质量达标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分管环保工作领导为主要支流河长,是主要支流水环境质量达标的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目标
九龙江流域干流出境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平均达90%以上(其中:入海河口断面即龙海市军垦沙头锦埔河口水质达标率达65%以上),主要支流与干流汇入口断面达标率达80%以上;漳江、鹿溪、东溪出境交界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平均达90%以上。
三、主要责任
河长的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辖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协调解决整治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督促检查,促进治污防控措施落实,确保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重点抓好:
(一)分解实施各级河长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解实施各级“河长”责任制,辖区内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河流、湖库水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分段监控、分段管理、分段考核、分段问责,确保流域干流、支流水质达标。在对各流域污染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污染因子,采取“一河(湖、库)一策”的方法,制定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加强干支流入河排污口、库区水面日常巡查,加强各水电站、水厂取水口、重点支流水质的监测,密切监控水质变化动态,发现异常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建立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明确各乡镇村畜禽养殖管理人员,强化畜禽养殖日常化管理,及时掌握畜禽养殖动态,杜绝禁养区养殖回潮。严格限制流域生猪养殖规模,进一步抓好禁养区外养殖污染处理设施建设,推行、引导养殖户采用“零排放”技术,确保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的运行管理,实行分片包干制度,确保病死生猪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不污染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