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目前,全省仅有6个市和36个县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随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助学贷款工作的常态化,各级资助管理中心的任务会越来越重,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管理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要求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的具体规定,切实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精神,把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政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作为工作的重点,抓紧安排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从组织上和人员上保证学生资助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同时,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整合各种资助资源,进一步理顺教育部门内部学生资助工作的职能划分,提高资助管理工作的效率,发挥资助政策的最大效益,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化。
三、建立专项考核监督制度和防范信用助学贷款风险的责任体系
一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掌握学生情况,确保及时发放。
二是将学生及学生家长、村委会(社区)、学校、民政局、县资助中心,结算代理行、银行监管机构、财政部门以及县乡政府一并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防范责任主体,尤其是要落实县乡政府的责任,建立包括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责任体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银监局将对还款过程中违约率较高的县市区和高等学校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报请省政府对县级政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高等学校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并视实际情况核减该县(校)贷款数量,直至停止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