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京粮发〔2010〕29号)
各区县商务委(局)、粮食局,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29日颁布。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首都粮食流通秩序,保障首都粮食安全,请你们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的重点
(一)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本市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二)粮油仓储单位要认真执行粮油出入库和储存管理规定,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严格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制度。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制度由市粮食局另行制定和公布。
(四)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二、学习、宣传和培训的组织形式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创新宣传方式,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培训活动。以讲座、知识问卷、编印学习资料、写板报、办宣传台等多种形式联系实际,组织《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要普及到相关粮食企业或单位,提高相关人员学法、知法和守法意识。特别要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把《办法》的学习宣传纳入2010年普法工作重点,创新方式,加大培训力度,以多种形式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取得积极实效。
请各单位及时报送开展《办法》学习培训活动的相关信息(含图片),也可以在报送信息的同时,配合《办法》的学习联系实际,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市粮食局将以“粮食动态”的形式出刊,供各区县学习宣传、交流、借鉴使用。
相关文字及图片等信息请通过市粮食局OA系统邮件发至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刘畅;联系电话:83979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