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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探索实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具体途径和办法,逐步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实施)
  (5)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2010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设立嘉峪关市国家基本药物配送中心,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2)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将基本药物列入监督抽验的重点,提高基本药物占年度药品抽验计划的比例。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我市疾病防治特点,提出我市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品种目录,并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2、切实健全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制定基本药物管理办法。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合理补偿,保障正常运转。(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3、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从2010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全部基本药物并优先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认真执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定期公布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2)完善处方管理制度,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诊疗需求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药师或符合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购买使用基本药物提供咨询指导等药学技术服务。(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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