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努力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由市政府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暂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适当降低个人负担比例,吸引更多的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符合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允许企业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和城镇从业人员全部覆盖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内。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10元增加到120元。2010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继续保持每人每年30元。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类人员、农村五保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等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市人口委组织代缴。(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口委负责实施)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平均报销比例达到90%,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平均达到65%。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报销起付线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下降20%,将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倍,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把当期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左右,把累计结余率控制在当年平均支出的9个月左右,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