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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按照国家局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处方和工艺核查的要求,全面进行核查。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工艺进行自查,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监管档案。(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注册处、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认证中心、分局负责)
  第六条 督促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按照国家局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基本药物生产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监督和指导,促进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实施到位。(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分局配合)
  第七条 加强基本药物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监督辖区内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零售药店,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基本药物的采购、储存和配送,严格低温保存药品的全程冷链管理,严格药品销售的票据管理,全面落实药品可追溯制度。(稽查监督处、药品认证中心、分局负责)
  第八条 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的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发展现代物流,提高药品配送能力。(稽查监督处、人事教育处、分局负责)
  第九条 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储存的质量监管,强化对特殊储存要求药品的监督检查。(药品安全监管处、分局负责)
  第十条 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监督抽验。一是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二是加大流通环节的抽验力度,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三是每季度发布质量抽验公告。(稽查监督处、市稽查办、分局负责)
  第十一条 加大执法力度,对质量不合格的基本药物,严格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挂靠经营”和“走票”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管理的规定》通报本市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构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稽查监督处、市稽查办负责,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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