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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农发〔2010〕46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标准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米。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人员和诊疗活动范围
  动物医院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名,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动物诊所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名,动物诊所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重新核发
  2010年4月30日前,全市动物诊疗机构要重新填报《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印制)。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重新审核和实地验收。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注销其原《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8月1日起,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领取和填写规范
  新《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由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派员至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统一领取。按《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附件2)要求填写,编号由“注册机构+流水号”组成,如:动诊证(京密)第01号。
  五、动物诊疗许可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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