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纳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内容;同时,作为“中原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
(3)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4)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依法关闭和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
(5)对城市污水处理厂重金属超标污泥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建设污泥处理试点厂,有关项目全部列入“十二五”专项环保规划。
(6)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渣、污泥,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必须依法移交有相关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2.责任单位。第(3)、(4)项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第(5)项工作省环保厅主办,省财政厅配合;其余各项工作均由省环保厅负责。
3.工作时限。第(1)、(2)、(6)项工作应于2010年4月底前完成;第(3)、(4)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第(5)项工作应于2010年开展试点,2013年前全面完成。
(五)建立健全重金属健康危害诊疗、监测制度及食品保障体系。
1.工作内容。
(1)制定方案,定期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高风险人群开展健康监测,建立和完善健康监测网络和定期报告公示制度,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
(2)制定重金属检测定点医疗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3)研究重金属人体损害机理,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
(4)制定方案,指导各地对重点防控区域农田土壤及出产的农产品进行监测和对农田划分种植功能区,对受污染农产品合理处置,确保食品安全。
(5)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农产品、食品、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土地,按土地变更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
2.责任单位。第(1)、(2)、(3)项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第(4)项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第(5)项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
3.工作时限。第(1)、(3)项工作应于2014年前分阶段完成;第(2)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第(4)项工作应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第(5)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启动实施。(六)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1.工作内容。(1)探索和试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重金属排放企业准备金制度。(2)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制定和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3)制定专项计划,加大对铬渣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壤修复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投入,实行“以奖促治”。(4)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5)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管理经验以及污染治理、风险评估、修复治理等技术和装备。(6)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教育,让群众既了解重金属污染危害,又知晓重金属污染可防可治,消除恐慌情绪。2.责任单位。第(1)项工作由省环保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第(2)项工作由省环保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配合;第(3)项工作由省财政厅主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配合;第(4)项工作由省环保厅主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第(5)、(6)项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3.工作时限。第(1)、(2)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第(3)、(4)、(5)、(6)项工作应于2010年6月前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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