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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六)自我积累机制。调整现有的区域性财政激励政策,对产业集聚区出台优惠政策,增强财政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级对集聚区的支持措施由直接投入调整为政策引导,鼓励集聚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2010-2012年,按现行体制,省级从集聚区集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返还、一定三年”的办法,省分成“三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集聚区。对城市新区和新区内集聚区的税收返还,按新区相应政策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集聚区规划建设的指导

  (十七)加强培训交流。省有关部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通过组织专题辅导、集中培训、学习观摩等形式,深化各级、各部门对集聚区科学内涵、主要功能、基本定位的认识,提高集聚区规划管理、项目组织、服务协调和创新发展能力。

  (十八)开展升级竞赛。对集聚区实行综合考核、竞赛升级、政策挂钩、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合理确定城市新区和集聚区的规模和功能标准,经考核达到相应标准的专业园区和集聚区可分别晋升为集聚区或享受城市新区相应待遇;3年内达不到集聚区规模和功能标准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建立统一的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统计考核体系,按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收入、从业人员、投资强度、能耗降低率、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化学需氧量、新增建成区面积、高新技术企业比重等8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对排序靠前的集聚区给予奖励,引导和推进集聚区科学发展。

  (十九)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省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策体制、工作督查和监测考核工作小组,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编办、电力公司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职能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考核,加快推进集聚区规划建设。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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