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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二)区域环评机制。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集聚区环评管理机制。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同步开展集聚区规划环评,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集聚区,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对集聚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可在5年内分期实施;对无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单一且有成熟治理技术的项目环评,进一步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由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优先为符合区域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入驻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积极探索并实施区内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环境总量指标的高效利用。

  (十三)自主创新机制。集聚区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各类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形成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加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各类技术研发机构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社会开放力度,建立完善对集聚区企业优惠收费制度。省科技专项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技术研发和平台建设项目;省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对集聚区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省相关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加快培育自主创新基地,发展创新型集聚区。

  (十四)高效管理机制。各省辖市、县(市、区)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集聚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重点研究集聚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集聚区与区外事务的协调。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尽快建立完善集聚区管理机构,形成统筹、高效、富有活力的管理体制。扩大县域集聚区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集聚区与省辖市级管理部门“直通车”制度,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需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同时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可根据情况,采取委托管理和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等方式,妥善解决集聚区与所在乡镇政府的职能交叉问题。

  (十五)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服务机构,构建配套完善的社会化咨询服务体系。省信息化发展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开展第三方服务,实现区内企业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物流、职工公寓、食堂、职工培训等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集聚区第三方物流和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集聚区要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集聚区的建设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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