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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国资审〔2010〕3号)


各市属企业监事会:
  为提高市属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效率,现制定印发《宁波市属企业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企业审计处(监事会工作处)反馈。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属企业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结果实施办法

  为提高监事会监督检查效率,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对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果,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建立沟通机制

  第一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把对企业的财务检查与事务所对企业的审计结合起来,在充分参考和利用事务所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检查。事务所的审计不能替代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第二条 按照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年报审计工作的要求,监事会和事务所应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企业应积极支持监事会和事务所工作。
  第三条 参加企业财务决算布置会和年报审计工作会议,了解其对下属企业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第四条 在事务所制定审计计划前,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将关注的重点事项与事务所沟通,对其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
  第五条 事务所审计计划确定后,监事会应及时了解审计重点和进度安排等情况。

第二章 跟踪审计过程

  第六条 监事会安排专职监事与事务所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审计情况。
  第七条 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专职监事应跟踪审计进展情况,敦促事务所按审计计划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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