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的日常巡查和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查处工作,并对认定的违法建筑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其他相关单位:
1.监察部门:督促违法建筑查处责任的落实,对参与违建的党员干部进行查处,对拆违工作进行效能监督。
2.公安部门:负责拆违工作的安全保障;对阻挠、阻碍拆违以及暴力抗法的违建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3.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将实施违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
4.房管部门: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采取限制该房屋进行产权交易、抵押及注销房屋产权证等措施,并及时通知银行等相关权利人;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失职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5.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发放营业执照;已发放的,收回并吊销营业执照。
6.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建户进行教育引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拆违工作。
7.供水、供气、供电部门:依法停止对违法建筑的供水、供气、供电,并在人员与技术方面做好强拆的有关配合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防控工作。
1.宣传教育。加强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的日常宣传,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指导其完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促使业主自觉遵纪守法。
2.巡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巡查机制,加强巡查队伍建设,重视做好日常巡查,适时开展联合巡查,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住宅小区违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对进入小区内的建材、车辆、机具设备及施工人员等进行查验,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报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查处工作。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按照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