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为切实抓好我市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房屋登记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5〕176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2006〕9号)等政策的规定,现就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概念范围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是指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空间以及超过批准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本办法所称“拆除”包括对地下空间采取回填、封闭等措施。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违、控违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综合执法、齐抓共管,有效遏制住宅小区违建势头,促进“生活品质之城”建设。
三、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
(一)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违法建筑的巡查和防控工作;牵头组织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
(二)市督查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督违办)和区拆违办:负责协调、督查、指导和考核辖区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综合整治工作,并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