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工作。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力度。(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负责)
(三十五)制定天津市关于加强政府投入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重大投入项目知识产权审核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六)大力发展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十七)加强国外技术壁垒措施的跟踪研究,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提供标准服务。(市质监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十八)加强贸易与流通中的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兴贸工作,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外贸出口产品和国际品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十九)加强新药、中药品种、医疗器械等知识产权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做好药品相关注册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负责)
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程
(四十)健全市和区县两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充实基层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十一)建立执法协作信息互享机制,建立部门间的定期沟通和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形成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四十二)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完善我市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体系。(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农委、天津海关、市公安局负责)
(四十三)在制定天津市会展业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突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保护。(市商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负责)
(四十四)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到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监控体系建设。运用先进技术和风险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主动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天津海关、市商务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十五)加强司法保护,完善司法鉴定、技术调查、专家证人和专家顾问等制度。(市高法院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