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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考评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考评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0〕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是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关键。为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敏感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决定从2010年4月起,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一)各市人民政府。

  (二)省有关部门。

  (三)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信息报告要求

  (一)信息报告的范围。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2.较大突发事件信息。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敏感人群的事件信息。

  4.对尚未发生但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以及重大隐患信息。

  (二)信息报告的时限。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较大突发事件在事发后4小时内,有关市、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报告;敏感信息应及时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

  (三)信息报告的要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同时,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等情况以及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三、考评方法

  (一)按月通报。每月10日前,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安徽应急管理工作》的形式,将上月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予以通报。

  (二)年度考评。

  年度考评实行100分制,其中20分为各信息报告主体工作量考评分,80分为基准分。

  1.工作量考评分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各市、试点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每月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数量确定。

  2.基准分采取扣分制。具有以下情形的,从基准分中扣分:

  (1)对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一次性扣除该单位基准分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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