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现场检查及产品检验检测合格的,受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将《许可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现场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或产品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发证。经现场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餐饮服务单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发放《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对不符合发证条件者写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原因和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关于日常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将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编办等《关于做好食品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督职能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在机构改革完成之前,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职能暂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好日常监督工作。
三、关于检验检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产品检验检测工作暂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由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四、关于文书制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未统一制订执法监督文书前,继续沿用卫生部制订的卫生执法监督文书,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2009年6月1日前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有效期止后,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