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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当前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当前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9〕246号)


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和省编办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食品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督职能调整工作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09〕19号)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现就做好当前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许可工作自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餐饮服务(包括学校集体食堂、职工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行政许可职能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能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停发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各地使用。

  (一)受理。自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还申请人,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待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受理。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将资料退还申请人。

  (二)现场审查。申请资料合格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受委托卫生监督机构接到《许可申请书》后,应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抽样检测。现场审查应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不包括产品检验检测及限期整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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