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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72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

涉案药品金额1万元以下,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1.5倍罚款。

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2.5倍罚款。

涉案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5~3倍罚款。

73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涉案药包材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已经生产的药包材,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涉案药包材货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已经生产的药包材,并处15000~25000元罚款。

涉案药包材货值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已经生产的药包材,并处20000~25000元罚款。

涉案药包材货值在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已经生产的药包材,并处处25000~30000元罚款。

74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涉案药包材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没收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涉案药包材货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没收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并处15000~25000元罚款。

涉案药包材货值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没收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并处20000~25000元罚款。

涉案药包材货值在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没收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并处处25000~30000元罚款。

75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涉案药包材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立即收回并监督处理。

涉案药包材货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5000~20000元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立即收回并监督处理。

涉案药包材货值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000~25000元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立即收回并监督处理。

涉案药包材货值在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立即收回并监督处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76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

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不主动召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77

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回药品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拒绝召回药品的

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78

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级召回超时的

处3万元罚款。

二级召回超时的

处2万元罚款。

三级召回超时的

处1万元罚款。

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遗漏,造成部分药品未召回的

遗漏一个单位处100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79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措施但改正不到位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未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元罚款。

未按要求召回药品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80

药品生产企业没有召回药品的处理记录,未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召回药品处理的详细记录,未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81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未按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000元罚款。未建立其中一项处5000元罚款。

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2000元罚款。未提交其中一项处4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82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销售或者使用的

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后继续销售或者使用的

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30000~50000元罚款。

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

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1000元~5000元罚款。

83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

处10000~15000元罚款;

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

处15000~20000元罚款。

84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初次违法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整改不合格的

处15000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罚款。

85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4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4~5万元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86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涉案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

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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