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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59

药品经营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或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许可证为批发而从事零售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2~3倍罚款

许可证为零售而从事批发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3~5倍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一般药品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3倍罚款。

超许可范围经营生物制品、疫苗等特殊管理药品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

60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储存一般药品的

没收违法存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储存药品货值金额的2~3倍罚款。

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或需要低温储藏的药品的

没收违法存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储存药品货值金额的3~5倍罚款。

61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一次不改正的

处以26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仍不改正的

处以260~500元罚款。

6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提供的药品为一般药品,且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以下罚款。

所提供的药品为一般药品,且货值超过5000元不足10000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所提供的药品为一般药品,且货值超过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为无证者提供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或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63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提供便利条件,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或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0~40000元罚款。

提供便利条件,违法所得在3000~1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或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0~60000元罚款。

提供便利条件,违法所得在10000~3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或2.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60000~80000元罚款。

提供便利条件,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或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0~100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64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处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

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处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

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涉案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处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

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处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许可证。

65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00~1000元罚款。

66

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继续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继续销售处方药的,或所销售外方药造成使用者产生不良反应的

处以500~1000元罚款。

67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所运输药品货值在3000元以下的

处5000~7000元罚款。

所运输药品货值在3000~8000元的

处7000~10000元罚款。

所运输药品货值在8000~15000的

处10000~15000元罚款。

所运输药品货值在15000以上的

处15000~20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68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所储存药品货值在3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7000元罚款。

所储存药品货值在3000~8000元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000~10000元罚款。

所储存药品货值在8000~15000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所储存药品货值在15000以上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000~20000元罚款。

6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送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

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送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的

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70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为一般药品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为麻醉药品、血液制品等特殊药品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或1.5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药品,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或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71

非法收购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非法收购一般药品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收购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3倍罚款。

非法收购需低温贮藏的药品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收购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4倍罚款。

非法收购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收购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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