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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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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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存储、销售或者销毁,逾期不改正,涉案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责令停业,并处以5000~8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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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存储、销售或者销毁,逾期不改正,涉案货值金额500~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责令停业,并处以8000~15000元的罚款。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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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存储、销售或者销毁,逾期不改正,涉案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责令停业,并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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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非药品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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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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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000~3000元的
| 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以30000~4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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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以40000~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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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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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1000~3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000~4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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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3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40000~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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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 提供虚假的质量管理文件、储存设施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等资料的
| 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有许可证的吊销其许可证,处10000~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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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研究批准文件、主要生产经营设施等资料的
| 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有许可证的吊销其许可证,处20000~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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