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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协议相关工作的通知

  如查验发现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和装载。
  (三)督促企业履行举报不合格承运单位、车辆及人员的义务。任何承运危险化学品货物车辆进入本单位(货物收、发区域)必须对其进行登记查验并在台帐中详细记录。如查验中发现上述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应按规定和程序,要求其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报协查制度,另行印发)。
  三、合理布局建设应急处置基地,加强应急处置联动
  相关执法部门路面查获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规承运行为,将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特定情况下按“属地、就近”原则由相关执法部门押送违法违规承运车辆至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基地(点)进行处置(处置规定和程序另行印发)。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基地(点)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布局建设。
  (一)合理布局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基地(点)。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危险化学品车辆过往主要道路、邻近国(省)道、高速公路出口处等,主要依托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场地、储存设施、应急技术力量及装备等资源,合理布局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基地(点),其数量要满足本地执法实际需要。
  公安部门设立5个环上海省际道口公安检查站,为沪杭甬高速嘉兴大云、申嘉湖高速姚庄、杭浦高速全塘、320国道嘉善里泽、01省道平湖全塘,其中杭浦高速全塘、01省道全塘两个道口指定为危险化学品进出上海通行道口。嘉兴市及所在地县(市、区)要在已有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基地(点)布局建设基础上再完善落实,其场地设施及数量要足以满足货物目的地“逐车验证、重点抽查”的道口检查需求。
  (二)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基地(点)的服务指导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遵循务实管用、安全简易和便于操作的原则,研究制订对处置基地(企业)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政策,帮助解决在处置基地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指导处置基地制定联动处置工作程序,完善处置相关管理制度和有关设施,必要时,与处置基地(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管理、设施和人员等相关要求,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有效运行。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及隐患车辆处置联动,在省相关部门联合另行印发的处置规定和程序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编制可实际操作性处置程序。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通报应急处置基地(点)企业名称、地址、应急联系电话、处置工作方案以及本部门该项工作的责任人等。
  四、建立基础信息库,落实协查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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