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露天矿山爆破警戒范围的复函
(浙安监管矿函〔2010〕52号)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爆破警戒范围的请示》(甬安监管审〔2009〕66号)收悉。经向国家总局请示,现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爆破作业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爆破警戒范围应根据相关设计和安全评价报告确定,并且要不小于安全允许距离。
二、深孔爆破时,下坡方向飞石的安全允许距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关于爆破安全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附后)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