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规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按照《条例》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县(市)区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的实际,目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指导线确定为:市城区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年3600元(月3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年4200元(月350元);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年3000元(月25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年3600元(月300元);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年2400元(月2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年3000元(月250元)。同时建立农村五保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各县(市)区五保供养标准应根据当地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费支出指标的提高适时调整。
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筹措机制。五保供养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上级专项补助、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按照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现阶段市财政补助办法为:以本《意见》确定的指导线为基数,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对仓山区、晋安区给予50%补助(对琅岐经济区的补助由马尾区负责),对人均财力低于或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线的永泰县、闽清县给予30%补助。各县(市)区的五保供养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县(市)区与乡(镇)街道财政的分担比例进行筹集,纳入预算。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乡村,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要积极推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社会化发放,确保农村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五保户手中。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各县(市)区可以将五保供养资金直接拨付至敬老院。
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监督管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合理编制农村五保供养及相关资金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五保对象动态管理的要求及五保供养机构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算,按时足额拨付五保供养及相关资金,并实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不足额、不及时拨付到位及截留、挪用现象发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