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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榕政综〔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依法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2006年1月国务院公布执行了《条例》,对传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实现了五保供养从村民集体内部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体制的历史性转变。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条例》的要求,特别是供养标准、服务机构建设、整体运行机制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努力实现“三个提升”,即大力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大力提升五保集中供养率,大力提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二、突出重点,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五保供养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条例》所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及时颁发由民政部监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认定五保供养对象既不能随意扩大供养范围,也不能遗漏应保对象,要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对五保供养对象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随时掌握供养对象的变化情况,搞好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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