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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29、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30、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1、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2、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3、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

  34、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处罚

  35、对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处罚

  36、对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处罚

  37、对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处罚

  38、对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擅自编制地图的处罚

  39、对未在地图上载明依法核发审图号的处罚

  40、对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处罚

  41、对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处罚

  42、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处罚

  43、对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处罚

  44、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45、对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处罚

  46、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处罚

  47、对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处罚

  48、对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处罚

  49、对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处罚

  50、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51、对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52、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处罚

  53、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处罚

  54、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55、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56、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57、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58、对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59、对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60、对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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