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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三)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根据省规定,我市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
  (四)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市、区(市)政府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本次改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补助,以区(市)政府为主,市以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市对乡镇卫生院按照省补偿办法和标准予以配套补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级举办的由市政府补偿,区(市)级举办的由区(市)政府补偿。
  同时,为有效激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其正常运转,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市将积极研究逐步建立各类医保基金、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收费等多渠道补偿机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考核达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给予补助。
  (五)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在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同时,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
  1.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行。
  2.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乡镇卫生院编制主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委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确定的标准核定。市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制定的标准,尽快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等相关政策。
  3.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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