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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在我市部分区(市)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精神,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疗机构增活力为出发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二、先行实施范围和时间
  根据省部署安排,确定自2010年3月15日起,对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章丘市辖区内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上述区(市)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纳入实施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我市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即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216种增补药物。
  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3月15日起,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对政府办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定其基本药物使用率。
  (二)规范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及配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及配送分两个阶段规范。第一阶段:3月15日至9月30日为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在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含配送费用)内,参照当地原招标价格等,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第二阶段:自10月1日起,按省规定,实行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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