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广州市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工作的通知
(穗卫基〔2010〕4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医疗保健单位:
为做好我市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有关规定,现将婚前医学检查转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转诊对象:婚前医学检查单位(以下简称“婚检单位”)发现如下情况而本单位无确诊或处理能力的应转诊:
(一)疑似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病者。
(二)疑似有婚育可能影响生命安全的其它疾病者。
二、接诊医院:
(一)疑似严重遗传病的转具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的医
疗保健机构。
(二)疑似结核病的转广州市胸科医院或设有结核病专科的三级医院,疑似性传播疾病的转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或设有皮肤病专科的三级医院,疑似其他指定传染病的转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或设有相当专科的三级医院。
(三)疑似精神病的转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或设有精神病专科的三级医院。
(四)患有婚育可能影响生命安全的其它内、外科疾病转设有妇产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三、转诊程序:具体见附件1。
我局2007年7月2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婚前医学检查转诊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卫基[2007]7号)废止。
本文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由我局组织专家评估与修订。
附件:1、广州市婚前医学检查转诊程序
2、广州市婚前医学检查转诊通知
3、广州市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单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广州市婚前医学检查转诊程序
一、婚检单位填写广州市婚前医学检查转诊通知(见附件2)与广州市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单(见附件3)交由受检者自行到接诊医院就诊,并做好登记。
二、接诊医院指定医务科(处)负责协调接诊工作,在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前应仔细核对照片、身份证,按常规要求明确诊断或进行治疗,做好专案登记,诊断明确后填写转诊单报告联指导受检者送回婚检单位。其中“医学诊断”一栏应注明规范疾病全称(如轻、中、重度或急性、慢性或发病期、缓解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