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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后15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额度不得低于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额度不得低于费用总额的30%。

  总包单位预付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比例及时间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落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对所签认的费用应当及时予以支付。

  分包单位落实措施所发生费用由总包单位验收确认,具体程序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经验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已按阶段安全防护要求落实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可计量部分应当按实计量并予支付,不可计量部分可按约定办法或比例支付。未达到规定标准又未按期整改合格,或逾期落实未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或扣减相应项目费用,并由监理单位报告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现场临时设施费根据实施完成情况按实计量和支付。

  本条规定的应付款项在扣除预付款后按工程进度单独支付。已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的项目未实施的,不得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四条 对已签认的费用,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不进入下一道工序,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包单位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总包单位可代为落实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相应扣除分包单位相关费用。

  对于同一时期、同一施工现场的非总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项目),其施工单位进场前应与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由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费,参照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划入该项目原有共管帐户,经过总包单位支付,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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