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以招标文件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详细清单所列项目为基础,根据相关规定填报单价。中标后详细清单单价经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审查调整后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上述详细清单缺项的,投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补充项目及相应报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
第七条 直接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根据施工合同中编列的施工措施费清单项目,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为基础确定,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不参与下浮。
采用抽签等方式定标且必须以招标控制价总价下浮确定合同价款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下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要求创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中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中创建省级双优工地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际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在期中支付时按比例扣回。
施工单位创建“五个一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相应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的金额、资金使用及支付计划、调整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超过1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共管制度。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合同价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账户,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和资金全额到位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