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自身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参照前款所述典型详细清单,在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编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详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