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
(七)登记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检查结论;
(八)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方法及说明材料。
2010年首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对第(五)、(六)、(七)及(八)项,申请人应提供2008年度资料。如果申请人是2009年成立的,可提供2009年度资料。
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应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
三、受理时限
申请单位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应按规定时限报送资料,超过规定时限,当年不予认定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受理时间为:每年每年9月10日至9月30日
2010年首次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受理时限为:2010年3月10日至 2010年3月31日。
四、受理程序
(一)凡由我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到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递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应认真核实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同时将已受理的纳税人逐户登记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清单》(见附件2)。
(三)受理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资料、汇总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清单》及其电子表格介质,报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各主管区局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并在3月10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给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
五、免税备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