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通知
(珠人社函〔2010〕7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珠府〔1997〕61号)及相关配套规定,决定于2010年4月对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年度考核工作组
组 长:张笑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程智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科科长)
王 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戴世登(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成 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卫生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二、考核对象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市内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1年以上的定点医院,共42家(含中山南华医院)。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
根据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其中日常检查情况(含协议管理、群众投诉查实情况)占50%、年终检查情况占50%。年终检查内容为2009年度各定点医院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其中医务人员掌握医疗保险政策情况的考试题目从珠海市医疗保险政策知识题库(附件3)中现场随机抽取。
四、考核结果处理
(一)考核情况在全市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通报。
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择优予以表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收住院、分解住院、允许冒名住院、滥用抗菌素等)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3个月)整改,期满经验收不合格的暂停违规科室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二)考核评分结果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挂钩。
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考核得分9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的,每降1分,扣减质量保证金3%;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扣减全部质量保证金。
五、对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未参加年终检查的定点医院,待其暂停期满验收合格后,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年终考核。
六、其它事项
(一)今年暂不对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终考核。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考核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对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的,每降1分,扣减质量保证金1.5%;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扣减全部质量保证金。
(二)年终检查前3天通知受检定点医院。
(三)年终检查所需资料以现场提供为准,现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检查项目不得分,过后补资料不予认可;发现属于检查内容外违规的,现场记录后交由年度考核工作组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