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未办理年度备案的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实行中标后单项备案。
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赴本市凭建设单位邀请函参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开标工作,并在中标后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单项备案。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未办理《珠海市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证明》的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须在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单项备案。
第九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驻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驻珠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与驻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地产权证和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企业驻珠机构的行政、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并经原注册地公证处进行公证);
(七)本次申请备案之前一年的咨询业绩证明材料;
(八)本次申请备案之前一年内未发生《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
二十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的证明(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省级工程造价资质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资质管理机构出具);
(九)《自觉遵守及维护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承诺书》。
(十)驻珠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以及其他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岗位证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和本单位办理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