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包含年度备案和单项备案。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取得《珠海市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证明》。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年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备案,符合条件的颁发《珠海市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为1年。
第六条 对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诚信行为信息化管理。
经备案的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及造价员进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库和诚信信息系统。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申请年度备案:
(一)持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甲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驻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在本市具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工程造价咨询业绩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项:
1、本次申请备案之前一年内在本市的营业收入:甲级60万元,乙级40万元(以纳税凭证为准);
2、本次申请备案之前一年内曾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
(四)本次申请备案之前一年内未发生《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
二十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五)驻珠分支机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
1、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经历,且技术负责人是高级工程师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2、执业人员不得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3、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4、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