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自觉遵守及维护珠海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七)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并经原注册地公证处进行公证);
(八)驻本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
(九)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证明(与驻本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地产权证和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十)驻珠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岗位证、本单位办理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一)、(五)、(六)、(七)项须提交原件外,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单项备案可不提供(四)、(八)、(九)项。
第十条 外来监理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办理备案中提交虚假资料;
(二) 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正常的监督管理;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或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外来监理企业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