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监理企业可以申请年度备案:
(一)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甲级、乙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二)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本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驻珠机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
1、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技术负责人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原注册地公证处进行公证)。
2、提供3个以上(含3个)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4、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 具有下列监理业绩之一:
1、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在本市至少承接并完成了二项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已完工),同时在本市完税累计不少于3万元。
2、 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在本市承接的项目获得珠海市优良样板工程(或工地)以上级别奖项。
3、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所监理的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含省级)。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本市未设置分支机构的外来监理企业,实行中标后单项备案。
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凭建设单位邀请函亲赴本市参加开标工作,并在中标后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单项备案。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未办理《珠海市外来监理企业备案证明》的外来监理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须在依法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单项备案。
第九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监理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四)监理业绩证明材料;
(五)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未发生《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
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