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三)被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四)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
(五)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较大辐射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暂停审批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因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二)违反“环评”制度未整改到位的;
(三)违反“三同时”制度的;
(四)被列入挂牌督办未整改到位的;
(五)被列入“黑名单”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六)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一般辐射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四、五、六条所述的内容,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暂停审批全部或者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
区域限批的时限分为三个月、半年。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延长限批时间。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事实,提出限批建议报分管厅长,分管厅长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对限批建议进行研究,并提出限批名单;
(二)省环境保护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厅长办公会议提出的限批名单;
(三)省环境保护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限批工作有关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环境违法事实、限批内容、限批时限和整改要求等;
(四)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负责落实限批决定。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在向社会公告的同时,将限批决定抄送发展改革、国土、监察、建设、金融、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被限批区域、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经整改达到要求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解除限批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