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0〕197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了更好地落实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尽快完成2008年和2009年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在2009年8月和11月按照人均400元,分别下达2008和2009年两年的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我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通知》(内卫妇字〔2009〕855号)已经明确可以对2009年全年的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现要求各地继续使用上述资金,对2008年的全部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也给予补助。
二、根据统计,2009年全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人数已经完成一半以上。今年6月底之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对2008年全部住院分娩的农村牧区孕产妇的补助和2009年剩余人员的补助。卫生厅将在第二季度开展专项督查。
三、在2010年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未下达到盟市之前,各地对今年已经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的补助也可暂从上述资金支出。
四、自治区根据各盟市上报的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和下拨给各盟市的补助资金,列出两个年度应补助的人数(见附表)。请各地对照应补助人数,认真落实需要继续补助的实际人数,完成补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