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乐清万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2010〕14号)
吴爱瑛、陈乐平: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乐清万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乐清万里资产评估事务所。乐清万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吴爱瑛、陈乐平为乐清万里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吴爱瑛为乐清万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四、乐清万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为:吴爱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951)、陈乐平(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950)、余涵彬(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945)、瞿静娣(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30005)、尚亨强(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95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事务所工商登记完成后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入手续。
五、乐清万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在乐清市乐成镇民丰路121号。
六、乐清万里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乐清万里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乐清万里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