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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0〕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为总结全省各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查找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客观的考核和评价,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十日

  浙江省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

  一、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0〕1号)等。

  二、考核对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各地集中采购职能设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等机构的,以其作为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2009年度考核内容为政府采购相关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社会评价等五项内容,其中前四项内容由考核部门派出的考核小组进行量化评分,最后一项由被考核单位同级监管部门及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打分。

  四、考核分工及组织

  省财政厅负责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11个设区市和义乌市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以及对部分县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各设区市财政局按照交叉考核的原则,负责对指定地区(具体地区交叉方案详见附4)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局应分别组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若干个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出具考核意见。考核小组应当邀请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也可以视情况邀请中介代理机构代表、集中采购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采购督察员等人员参加。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省、市考核小组开展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协助做好发布考核公告、收发有关表格等相关工作。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

  省财政厅发布考核方案,部署考核工作,明确考核工作要点。

  (二)单位自查阶段(2010年3月中旬至3月下旬)

  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比照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收集整理考核材料、形成自查报告和《量化考核表》(见附1,电子版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现场考核阶段(2010年4月上旬至6月中旬)

  1.地区之间交叉考核工作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完成;省财政厅将于2010年6月20日前完成现场考核和抽查复核工作。

  2.考核小组现场考核前,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考核公告,广泛征集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被考核机构的评价和意见,同时定向向被考核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5-10家采购单位、2-4家参与当年度被质疑投诉项目的供应商以及2-5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发送《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附2),征求上述单位对被考核单位的评价和意见。定向征集考核评价意见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代表名单由集中采购机构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商考核小组后确定。《考核评价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送,并应在考核小组到达之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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