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9〕2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建立“三调联动”的意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司法厅
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建立“三调联动”的意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建立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的健全完善,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涉及的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促成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依法调解、自愿平等调解、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委托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应当遵照《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廉洁便民,依法、合情、合理地进行调解。